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时间:2022-11-21 05:05:31 作者:壹号 字数:6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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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变更和退出工作,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73号)等,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第四条 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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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接入

第五条 金融机构申请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式及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

(八)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附2,原通过业务代理接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第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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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性,通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核实财务公司真实性。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发送初审合格通知。

第七条 金融机构接初审合格通知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完成后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验收。

第八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附3),申领数字证书。

第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收到金融机构关于数字证书的申请后,为其核定接入日期(财务公司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及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的接入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凭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完成数字证书下载。

第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进行系统参与者创建等操作,导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下发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接入日前1日完成上线准备工作,包括:验证网络和软件连通正常,接收并导入基础数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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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证书绑定等。

第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于接入日与金融机构进行自由格式报文验证。

验证通过后,金融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已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本信息、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四)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或其它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接入日期(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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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退出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本信息、退出原因、存量票据业务和承接机构信息、指定联系人及指定邮箱等);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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