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工作制度

时间:2022-11-21 04:40:48 作者:壹号 字数:5656字

*********卫生院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 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儿童发展纲要》和《妇女发展纲要》“一法两纲”开展妇幼卫生工作。

2.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按时完成妇幼卫生资料的整理、核实、汇总和分析,确保资料录入及时、准确。按时填报统计工作表,做好辖区妇幼信息查漏工作。

4. 准确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妇女基数,做好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对育龄妇女、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进行调查。

5. 配合县妇幼保健院建立健全三级妇幼保健网,确定专(兼)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2次妇幼人员培训。乡镇级每月按时召开妇幼人员例会,及时收集、整理妇幼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按时上报。

6. 采用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妇幼保健知识宣传。 7. 定期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及教职员工的上岗健康体检工作。

8. 规范使用全省各类统一表、卡、册,完善各种工作记录,保管好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和两个系统管理手册等资料。

*********卫生院 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1. 认真完成新生儿访视工作,为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2. 按要求完成辖区内0—6岁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增强儿童体质,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 开展3岁以下儿童的系统管理工作,开展生长发育监测,进行科学喂养指导。

4. 完成体弱儿的筛查和管理工作,并做好登记。 5. 做好母乳喂养宣传、指导及咨询,对6月内的纯母乳喂养进行监测。

6. 采用多种形式向儿童家长开展儿童保健、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

7. 定期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卫生保健指导,完成一年一次的儿童体检和工作人员体检工作。

8. 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卫生院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1. 准确掌握辖区内育龄妇女资料,对怀孕妇女做到在孕12周前孕早检、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 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重要性和孕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孕期保健覆盖率和保健次数,孕妇产检次数≥5次。

3. 按照《仁寿县孕产妇系统管理方案》中对高危妊娠管理的要求对孕产妇常规进行高危评分,及时发现高危因素,并对高危妊娠做到专册登记、分级管理。

4. 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加强对住院分娩好处的宣传,提高住院分娩率和消毒接生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5. 按规定做好分娩出院后3-7天、产后42天访视工作,并做好登记。

6. 做好孕产妇保健手册的流转工作,收集、完善孕产妇健康档案。

7. 及时收集相关数据,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

*********卫生院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 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 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 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

4. 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5. 做好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6. 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7. 宣传动员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卫生院 危重孕产妇救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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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必须遵守首诊负责、就近抢救、合理的原则。如有借故推委、延误救治或发生让孕产妇自行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 各级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预案,成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疑难、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

3.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救治急危重症孕产妇。

4. 各级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危重孕产妇,应及时启动相应的院内孕产妇抢救预案,并报告县卫生计生局、县妇幼保健院。抢救工作务必组织有序,措施果断,及时有效,有关抢救过程由参加人员按规定如实及时记录。

5. 孕产妇因病情需要转诊时,应坚持“先会诊、再转诊”的原则。经接诊单位会诊确认符合转院指征、且能保证运转过程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转诊,转诊途中应有转出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护送。对应当就地抢救治疗,且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立即请上级医院电话会诊或请专家现场指导、帮助救治。

6. 首诊医院应本着对危重孕产妇救治有利的原则,根据上级医疗单位的专科特点进行定向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