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5项反措之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

时间:2022-11-22 13:50:39 作者:壹号 字数:4829字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

7.1 防止承压设备超压

7.1.1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7.1.2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

7.1.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连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7.1.4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装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7.1.5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钢瓶、溶解乙块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7.1.6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7.1.7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7.1.8 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7-2009)进行。

7.1.9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

7.1.10 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7.1.11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7.1.12 高压加热器等换热容器,应防止因水侧换热管泄漏导致的汽侧容器筒体的冲刷减薄。全面检查时应增加对水位附近的筒体减薄的检查内容。

7.1.13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气瓶在户外使用必须竖直放置,不得放里阳光下暴晒,必须放在阴凉处。

7.1.14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气瓶不得混放,不得在一起搬运。

7.2 防止氢罐爆炸事故

7.2.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连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氧量、氧中氢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7.2.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地隔离。

7.2.3 氢罐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7.2.4 运行10年的氢罐,应该重点检查氢罐的外形,尤其是上下封头不应出现鼓包和变形现象。

7.3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

7.3.1 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的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7.3.2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若涉及在压力容器简壁上开孔或修理等修理改造时,须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5.3条“改造和重大维修”进行。

…… 此处隐藏0字 ……

7.3.3 停用超过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

7.3.4 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7.4 加强压力容器注册登记管理

7.4.1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锅质检锅〔2003〕207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

7.4.2 对其中设计资料不全、材质不明及经检验安全性能不良的老旧容器,应安排计划进行更换。

7.4.3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管理,不仅要满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技术性条款的要求,还要满足有关特种设备在法律法规程序上的要求。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