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时间:2022-11-21 23:29:22 作者:壹号 字数:12505字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

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作出决定后环保局即从该酒店的银行账户中划拨了20000元罚款。酒店对环保局的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环保局的第一项处理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为依据,予以维持;(2)环保局的第二项处理决定偏重,变更赔偿金额为400元。环保局认为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的规定,因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问:(1)、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3.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

问: (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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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1) 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 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 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5、答 (1)、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环保部门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本案县环保局对污染受害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是违法失职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30户居民在环保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联名向法院对环保局提起诉讼是合法的。

(2)、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必要的。因为化工厂与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环保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如果判决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对化工厂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3)、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损失5万元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的任务是对被告环保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本案法院应判决被告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制止环境污染,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