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Translation II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

时间:2022-11-21 23:21:51 作者:壹号 字数:17212字

Legal Translation: strategies and objectivesThe school of interpreting and translation studies GDUFS

法律翻译的目的 法律翻译的目的法律翻译策略的确立与源法律文本制定的目标有着直接 和必然的关系, 任何策略的制定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一定的 目标服务。从宏观上讲, 一个国家或政府制订法律条文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司法或治国理念。立法的目的 是如此, 执法的目的是如此, 司法的目的也是如此。从微 观上讲, 法律文本的制定在许多情形下是为了传意, 即把 立法者/ 统治者或法律文本制作人的意旨或意图传达给有 关人士: 让民众知法守法,当触犯或违反有关法律或规定时 , 他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 让当事人明白在一定的法律框 架或条件下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和利益, 为了享有这些权益, 他应尽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有关的责任和 义务, 他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或受到何种处罚。就这类法 律文本的译本而言, 它的目标或功能与源语文本也应该是 完全相同的。

法律翻译的目的译本的理想境界是将源语法律文本的作者( 立 法者或法律文本起草人) 写入文本的每一个意 图不折不扣地传达给译本的使用者, 把源文本 中的所有信息从质到量到型( 风格和格式) 都精 确而充分地表述出来, 使译本的信息与源本的 信息尽可能完全对等, 从而使译本发挥与源法 律文本尽可能相同的功能, 以便产生与源文本 尽可能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就是法律翻译的目 的。这个目的适用于以双语立法的国家与地区 ( 如加拿大、香港) ; 也同样适用于仅把译本作 为执法或司法参照依据的国家和地区( 如中国) 。 只有使用尽可能相同的执法依据和司法准则, 才有可能将法律纠纷降至最低, 才有可能实现 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

Domestication vs. foreignization从大量成功的法律翻译实践来看, 归化式的法律文本比较 少见。凡属动态对等或功能对等的译文, 无论属于哪一个 文类, 其语言都是相当归化的。既然我们否定了动态对等 或功能对等对于法律翻译的适用性, 我们同样不可以接受 归化作为法律翻译的主流策略。但正如上例所述, 我们并 不排斥法律文本中包含部分归化的译法。如果从具体的 或微观的翻译方法角度而论, 紧扣原文文意的异化翻译方 法的确可以出产精确度更高的译文文本。不过, 就英译汉 而言, 异化文本往往句子冗长、结构复杂, 可读性差, 文意 不容易为读者所理解。但凡在翻译中采用归化策略的, 一 般都是为了迎合目的语大众读者的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而这在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往往没有必要, 因为在绝大多数 的情况下, 法律文本的读者不是一般民众, 而是专业的法 律工作

者。他们需要的是咬文嚼字式的精确表达的法律 概念或条文。所以归化翻译策略对于法律翻译也不适用。

归化和异化均非法律翻译的策略但在具体翻译作业中, 只要译文表达精 确、忠实于原文, 传达了原文作者的每 一个写作意图, 能发挥与原文对等的法 律功能, 不论是归化还是异化的方法都 可以使用。故此, 我们与其将归化或异 化看成是策略, 不如看成是策略之下一 层面的翻译方法。所以, 异化和归化作 为法律翻译的策略, 不能成立; 但作为方 法, 它可与适用的策略互为补充、相得 益彰, 译者可酌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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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这三个句子句型不同、表达方式有差异 ( 当然还可以有更多的译法) , 但其深层 语义是相同的, 与原汉语文本要表达的 实际语义都是对等的, 其句式都属于英 , 文法律类文体的常用句式, 其选词风格( 即语域) 也符合法律类文体的要求。如 果按照这些译本去执法, 其法律功能或 效力也与原文本没有任何实质差异。

Static equivalence法律文本的译文与源文的对等是极为严格的, 是全方位的, 但却 是静态的, 而不是动态的, 更不是灵活的。只有这样的译文才经 得起回译的考验, 才会在回译中做到不走样。 而以动态对等策略产出的译本, 不同译者的几乎一定是不同的, 译者目的语水准越高, 其译本与源本的语义差异可能越大; 而在 静态对等翻译中, 无论译者是谁, 只要他们能真正理解源语的语 义, 只要他们具有相应的目的语表达能力( 包括在法律专业方面 的表述能力) , 利用该策略制作的译文文本都将惊人的相似; 而 译者的双语语言和法律知识水准越高, 译本与源本的逼真度就 越高, 译本所能产生的法律功能或效力与源本也越相同。 如果有译本会产生与源法律文本不尽相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 那么无论这个译本与源本有多相似( 不是相等或相同) , 也不论 译本语言有多优美、流畅, 它一定是废本。动态对等策略用于 法律翻译最容易出产这样的废本, 而静态对等策略用于法律翻 译, 则最有可能出产与源文具有相同法律功能或效力的真本。

静态对等的条件法律翻译之所以需要静态对等而不是动 态对等,之所以能做到静态对等, 是由于 法律文本的特殊使命和法律语言自身的 特点为其提出并提供了一系列特别的要 求或条件。其中已验明的要求或条件分 别是:

静态的语言在大多数情况下, 法律文书是由训练有素的律 师、法官和其他司法专家按照一定格式、模式 或范本撰写的, 在表达思想、叙述事实、说明 法理、订立职责、规定奖罚等方面均比其他类 型的著作在措辞上更加严谨,语义上更加确切在 法律语言中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其他文类, 尤其是文学作品中那些常用的修辞 手段( 翻译时往往需要用动态对等的策略去处 理) , 如夸张、比喻、双关、拟人、顶针、对仗、 押韵、俗语、谚语、俚语、方言、暗语、歇后 语等, 在法律文本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所以法律语言基本上是全静态的, 理所当然, 翻 译静态的语言需要静态的翻译策略

严格的翻译原则法律翻译的最高原则是完全忠实于源文, 其操作性的解读 是要让译文达到精确的程度( 李克兴27:65) , 即不折不扣 地译出原作者的每一个写作意图。忠实于源文与译文精 确永远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没有源文参照就无精确可言。 再由于法律文本中重复出现的法律概念或专门术语数量 大, 这些概念或术语表述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译文的质量。 翻译这类概念或术语时, 用完全相同的词汇而不是用同义 , 词或近义词去表述, 更有可能使译文达到精确的水准。 故此, 法律翻译的第二条操作原则是在译文中用同一词语 表达同一法律概念或思想( 同一性原则) , 并要求译文中法 律术语的译法与同一法律体系内的有关管辖法律( 即上位 法) 中该术语的表达法( 如有) 保持一致( 一致性原则)( 同 上) 。 法律语篇翻译中对法律词汇( 甚至句型结构)的同一性和 一致性的表述要求, 更使法律译本从形式到内容都趋于刻 板化和模式化, 从而为静态翻译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单一的读者群绝大部分普通文类的读者/ 层次参差, 译者往往会因读者/ 众口难调而陷入翻译的困境。故此, 动态对等或交际翻译 等灵活处理原文的翻译策略应运而生。该类策略主张: 对 原语的表达形式要根据译入语读者的阅读或欣赏习惯以 及其他可利用的语言资源状况作灵活的改变; 动态对等策 略还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时刻关注译语读者在阅读译 文时是否有与源语读者在阅读原文时相同的反应。 而法律源本和译本的读者群都比较单一: 两种文本主要都 是为法律专业人士而制作( 所以无论在哪个国家, 普通民 众要真正读懂法律往往都有较大困难) 。 这样一来, 译者除了源本, 可以/ 六亲不认: 只要把源本中 所有的主要词素( 尤其是法律术语和其他实词) 、句子中 反映原作者写作意图的原始语义和语言结构、写作风格 甚至格式, 在译文中以最忠实、最对等的方式表述出来, 翻译的任务就已圆满完成。这个任务也只有静态对等的 翻译策略才能做得到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