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团员青年教师交纳团费的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者,应缴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
交纳团费2元。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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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
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5.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
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区教育局团委原则上6个月收取一次团费,每年6
月、12月的第三个星期统一收取,如遇开会集中收取。各基层团支部可自行决定收取团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