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8〕297号

时间:2022-11-20 21:14:03 作者:壹号 字数:5730字

贵 州 省 建 设 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建施通〔2008〕29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 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 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六月五日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执行依据:黔建办通〔2005〕36号,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及劳动 保护费。

黔建办通[2005]36号

关于发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园林绿化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要求,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共同组成了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编制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了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不再执行?1998年贵州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5年贵州常用定额项目及基价?、?1995年贵州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贵阳地区估价表?、?贵阳地区一九九二年市政工程间接费用定额?。

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定额计价,其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新计价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并供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参考。为切实抓好新计价依据的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5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其计价办法可继续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自新计价依据发布施行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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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动态管理,材料市场信息价由全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采集,经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综合、整理后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的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费用标准为2004年贵阳地区基期价。除贵阳地区外,各市、州、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将其测算结果及调整意见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后执行 新计价依据发布后,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新计价依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新计价依据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工作。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