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安检部经理。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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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是指项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安全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八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