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 实例

时间:2022-11-23 12:48:16 作者:壹号 字数:1810字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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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