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时间:2022-11-22 00:14:36 作者:壹号 字数:111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

(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

编 制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组

2018年7月22日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行业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该标准的修订必要性,海水、淡水分开制定、修订的项目指标、指标的严与宽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最终水标委负责人宣布根据全国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当天会议讨论情况,准备对2个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进行修订。按照标准修订原则上由标准原起草单位优先完成的原则,会议决定《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完成修订工作。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专家们、领导们听取了标准修订单位负责人的汇报,渔业局领导意见出现分歧,邀请的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的副主任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副秘书长与水产方面的专家意见也分歧较大。会后水标委秘书长通知尽快完成征求意见稿。

2、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海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海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海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2018年4月,根据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使用情况及制修订需求调查的函”(TC156[2018]3号)文件要求,开展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此次标准修订意见征集共收集反馈意见53条。经过整理,8条意见全部采纳,17条部分采纳,15条不采纳,还有8条是接受,5条意见不明确。

全部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①标准的适用范围,需要重新界定。该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封闭的养殖方式的养殖尾水的排放,不适用在开放的海水环境中进行养殖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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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网箱养殖等。②适量放宽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耗氧量的限量值,以利于行业的发展。③删除一些项目,例如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总余氯等指标。④修改取样点为向公共水域或沟渠排水口。⑤悬浮物增加人为增加的量的限量。⑥统一检测方法,增加最新的检测方法。⑦标准中指标的定值可参照国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DB12356-2018等。⑧海、淡水排放标准分开制定。

不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①增减药残的指标(因为没有适合的检测方法暂时不考虑)。②增加重金属镉、铬、铅,汞、除草剂、农药三唑磷等(因为不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暂时不考虑,三唑磷可能是地方性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来控制)。③海水、淡水标准合并(研讨会上已明确海水、淡水分别制定)。④删除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铜、锌等指标。⑤增加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指标(这两项指标在标准审定时已由专家认可删除)。⑥考虑不同的养殖模式,例如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混养、单养等(标准控制的是排放水,与养殖模式无关)。

部分采纳是几条意见中有的可以采纳,有的无法采纳,例如第一条要求放宽氮磷指标,第二条要求增加药残的指标,所以选择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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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修订参考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国外渔业环境保护资料汇编》《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等,国内在渔业环境监测、海水养殖池塘的检测资料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突出对经过养殖过程后,由于投入品的加入,水生动物的吸收、转化以及环境的自净能力、养殖生物的排泄而使养殖尾水中环境指标的增加,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分析,制定出一个既保证海洋环境不受到养殖尾水的污染,又能在海水养殖生态负载能力内最大地满足海水养殖的持续进行。

修订后的标准远远严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于养殖过程中不会产生重金属、农药、石油等毒物性物质,所以,下列物质如:镉、铬、铅、汞、砷、、氰化物、氟化物、石油、挥发性酚、六六六、滴滴涕、有机磷农药等,不应作为该标准的控制指标。

此外养殖尾水中,部分污染物质(药残、抗生素、激素类等)由于现在尚未有适用的测定方法,暂不列在本标准中。

该标准对检验规则及结果判定进行了统一规定。

三、标准修订内容重点说明

1、悬浮物:悬浮物(suspended solids)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悬浮物本底值悬殊较大,吸纳各位专家的建议,我们在大量的监测数据基础上规定以下2种形式来确定悬浮物的限量值:(1)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悬浮物≤40 mg/L,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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