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03.14修订)

时间:2022-11-21 22:23:35 作者:壹号 字数:203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03.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79年07月0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0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第二篇 分 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 私 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直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

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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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定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