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

时间:2022-11-20 21:15:10 作者:壹号 字数:11757字

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继承了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自然法观念,并加以升华和贯彻,同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又为其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在此基础上西赛罗形成了其颇具特色的理论体系,秉持自然理性、笃信自然正义、致力政治实践,构成了西赛罗一生思想脉络的主线。他完成了自然法的体系,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

理性――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灵魂

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西塞罗宣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完全有可能。他说:“由于人具有一种共同的智识,而这种智识使人们知晓许多事情并且阐明于心,所以人们将正直的行为认作是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是恶,只有疯子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些判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不是自然先定的问题”。

西塞罗反复强调,神赋予所有人以理性,自然法又是最高理性之所在,人类法律不过是自然法的复本,理性不断完善的人类能够拥有像自然法那样真正的法律,因此,人类也必将处于统一的国家社会和法律之中。西塞罗在关于神人关系的一段阐述中也明显地透露了同样的观点。他说:“当理性发展成熟和完善,便被恰当地称为智慧。就这样,因为没有什么比理性更优越,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物便是理性。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因为法律即理性,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共有。还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如果人们听从于同一个政权和权力,那么他们更会听从于这一上天秩序,听从于神的智慧和这位全能的神,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他甚至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犹如人与人之间,在所有情况下,皆有如此相似或如此平等??所有人之间之相似不亚于个人与其自身之相

似。所以无论对个人以何种定义,皆可适用于全人类”。

可见,西塞罗的基本观点为,既然理性也即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因而在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因为在西塞罗看来,“自然赋予所有人以理性,因此便赋予所有的人以法。”也就是说,接受了正义和理性的人们,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共同的法。

自然法:正义的天平

西塞罗认为,正义应以自然法为根据,没有自然法就不可能有任何正义。他多次强调,“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它同公正和正义永远相符。他说,“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让我们从最高的法律开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据此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和保护伞。

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行为是否公正、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在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自然。与自然相符合便是自然的,因而也是正义的,此明显区别于实在法。在西塞罗看来,实在法表现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任意创制的法,因而它是否公正、正义则有待进一步确证。他说,“人并非天性正义”。在他看来,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获得,因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动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由此可见,西塞罗是以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的,他视自然法为正义的唯一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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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

学 院 政法学院 专 业 思想政治教育二班 年 级 09级 姓 名 耿雅 论文题目 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