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权威的构建机理

时间:2022-11-20 01:22:18 作者:壹号 字数:113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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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担负着定纷止争的重要任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个体或群体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司法活动也因此体现了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司法的有效性来源于其权威性,当前我国司法权威不足严重掣肘着司法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社会成员的正常交往。

关键词:司法权威;司法权;信仰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构建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其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司法权威基本理论

1.1司法权威的概念

按照恩格斯的观点,权威包括用暴力强迫他人遵守自己的意志和他人自愿的遵从两方面的内容。历史经验表明,司法活动不能单纯依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自觉,人们面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时,往往会采取种种措施抗拒判决的执行。司法权威必须借助国家权力才能实现,缺少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和支撑,司法活动将陷入混乱之中。仅仅依靠国家权力还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法院判决频频出错或者不遵守程序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那么判决就不会被当事人和公众信服,法院也就失去了公众的信任。法院判决是一种权威的、公开的、官方言说的形式,这种形式缺少了威信,将形同虚设。因此,司法权威的标准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执行力。同时,司法权威还表现为强制和自愿服从的有机统一,对于不服从法院判决的行为,可以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这样做不仅可以威慑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1]。综上,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1.2司法权威的缘起

托克维尔曾说,一切权力的根源在于多数人的意志之中,多数人的意志集合形成了被普遍遵守和畏惧的权力。与权力相同,司法权威也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信任。现代法治坚持主权在民原则,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等原因,国家权力在某些方面可能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个体之间发生纠纷时会将纠纷交由一个相对独立、相对权威的机构处理。一般而言,这个机构是国家机构。国家行政权力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行政机构往往不能扮演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机关的权力受到了明确限制,而且具有消极性,是解决纠纷最理想的机构。民众纠纷的解决需要赋予司法机关纠纷解决的权限,司法机关的良好运行与制度设计息息相关。一方面需要在宪法中明确司法机关的职权和权限范围,既要确定司法机关的权力,也要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另一方面须确立严格、科学、合理的法官选拨制度。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法官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知识渊博,他的判决会更具有公平正义的属性,社会公众会自觉遵守和尊重判决,法院的权威随之树立;反之,如果法官的判决漏洞百出,社会公众就会弃之不顾,不遵守判决[2]。

2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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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司法机关天然具有公平、正义的属性,司法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司法公开等原则。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司法机关漠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进行偏颇裁判等枉顾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也给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规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必须从根本入手,即提升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最核心的属性,司法离开了公正就是无本之木、无水之鱼;缺少了公正,司法最终会走向混乱。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妥善处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还应关注其程序权利,防止出现“米兰达”之类的事件。司法公正离不开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既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监督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其它案件必须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审判过程;在案件审结之后应及时公开判决书,以便查阅;在司法执行时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5]。这种“案件全覆盖”式的司法公开措施可以有效保证司法机关坚持公正原则审理、裁判案件,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贺日开.司法权威的宪政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季金华.司法权威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4]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王晓萌 单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