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风建设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的思考

时间:2022-11-19 20:54:02 作者:壹号文库 字数:43237字

第一篇:银行行风建设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的思考

银行行风建设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的思考

基层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神经末梢,行业风气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折射出央行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状况,直接影响基层人民银行的履职效果。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十字行风要求,在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形

势的发展变化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对基层人民银行行风建设的内容、手段、方法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探索符合基层人行特点、有助于实现长效管理的行风建设新路子,是当前基层人民银行行风建设最为紧迫的任务。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此谈几点初浅的认识。

一、贴近基层央行业务工作,完善行风建设具体内容

新形势下加强人民银行的行风建设,首要任务是明确人民银行行业风气的具体内容。长期以来,在中纪委、人民银行总行党委的部署下,人民银行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明显成效,基层央行“吃、拿、卡、要、报”等严重不正之风已经得到遏制,“三铁”纪律得到加强,艰苦奋斗和勤俭建行意识不断增强,服务工作的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随着央行职能的调整,笔者认为,我们应在深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十字”行风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人民银行职责,把“依法行政、优质服务、高效履职、求真务实”作为基层人民银行行风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基层人民银行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是否认真行使《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等赋予的检查权、处罚权,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每一项行政行为能否做到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银行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能否树立。把依法行政作为人民银行行风建设的首要内容,既能符合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又能体现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依法履职的特点,促使每一个央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

(二)优质服务是提升基层人民银行形象的有效途径。中心支行和各支行是中央银行在地方的派出机构,是中央银行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职能调整后,中央银行将更多地通过市场信号,通过对经济金融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来实践政策效果,而这种影响力的基石之一就是形象,形象的载体则是服务。形象源于服务,服务提升形象。因此,把优质服务作为人民银行行业风气的重要内容,既体现了现代中央银行一贯追求的价值,同时也是央行从业人员的职业要求。

(三)高效履职是基层人民银行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讲究工作效能,提高办事效率。打造“效能型”机关,不仅仅顺应了国家和人民的要求,也是人民银行提高履职效果、树立央行权威的必然选择。职能调整后,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主要调控手段的倾向政策担任效应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很大程度取决于传导机制是否顺畅、对经济金融信号的反应捕捉是否敏锐,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否和谐、有序。同时,基层人民银行作为总行在各地的“神经末梢”,其主要职责就是保证倾向政策的传导地位、执行到位,及时、准确、高效地向上级行提供各类相关信息,充当好总行的触角。央行要提高倾向政策决策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基层行的高效履职必不可缺。

(四)求真务实是衡量基层人民银行工作作风好坏的重要标准。基层人民银行的信息反馈是否真实、准确,将影响着上级行的行为决策方向是否正确。同时,中央银行倾向政策在传导中能否不变样、不走样,也必须依靠基层人民银行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这就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必须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辖区经济金融情况,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切实找准落实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点,不断破解经济金融发展的难题,促进经济金融不断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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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执行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笔者认为,陪审员的选任应当由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操作,从备选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选取,做到一案一选,一案一换。禁止人民陪审员连选连任。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届满后,能否连选连任,《决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问题,笔者持否定态度。如果允许连选连任,长期不更换人民陪审员,将极大限制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度,从而打击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的信心,这是严重违背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立宗旨的,也有悖于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

(三)分割司法权,实现“以权制权”

笔者建议,适当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经验,改变现有分权模式,在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之间作进一步的分工。将事实认定的权力交给人民陪审员,法官只负责法律适用。相对于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主要依靠通常的生活经验和基本的生活常识,在事实认定领域,职业法官较之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优势。这样,人民陪审员得到的权力不仅是对等的也是可行的。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在对职业法官进行制约的同时,其行使的也是审判权(事实裁判),同样需要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1]王立宪、严军兴,英国普通法制度之旅[M],群众出版社,第64页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第372页

[3]钱弘道,中国陪审制度的性质、内容和作用[J],议政论坛,2000年第19期

作者简介: 马广原,女,(1987-3-),山东乳山人,法律硕士(法学),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