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非法集资罪

时间:2022-11-20 18:54:48 作者:壹号 字数:8342字

【案例标题】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终审法院】 【终审日期】 【案例分类】 【案件字号】 【调解日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官成(曾用名许冠成)。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 1月25日因

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许冠卿。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 200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马茹梅。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犯集资诈骗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冠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冠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星炬计划”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实施非法集资行为。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官成以及被告人许冠卿、被告人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夸大公司实力,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骗取客户信任,采用上述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00余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70余万元,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客户投资款之后,除了支付客户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之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如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无力兑现客户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处追回了人民币1 686 656.02元、港币1 257 630元、美元6001元、卢布510元、韩币2万元、字画393幅以及少量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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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冠卿辩称: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对于是否能兑现全部客户的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的问题,本人曾经提醒过许官成,许官成称其有办法,故公诉机关称本人明知无法归还仍扩大经营没有事实根据。另外,许官成的行为与本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许冠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许冠卿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2.许冠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3.许冠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茹梅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茹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2.马茹梅在本案中处于显著次要和辅助地位,应与本案的主犯有明确的区别,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

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 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开发、研制蚂蚁产品,事实上,许官成虽与相关单位开展过一些有关开发、研制蚂蚁产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资金量占其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北京冠成公司基本没有经营活动,南京冠成公司的主要活动为募集客户资金及返还到期本金及利润,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为养殖蚂蚁投入的资金量非常小。被告人在集资过程中虚构事实,夸大公司实力,